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財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範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財務(投資)監理(以下簡稱“財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財務監理製👩🏿✈️。
本辦法所稱的財務監理製🌭,指市財政局、行業主管意昂2、項目主管意昂2🦹🏽🧚🏿♂️、項目單位、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等單位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稱“財務監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製和績效評價工作🌮🧗🏼♂️。
對市級建設財力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純設備購置項目等特殊項目,經報市財政局同意後,可不實行財務監理製🖋。
第三條 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原則💆🏼♀️,開展財務監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實施財務監理製的職能主管意昂2,負責管理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行業主管意昂2🧔♀️、項目主管意昂2🧑🦲、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等單位負責協助市財政局開展對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職責。
項目單位負責配合財務監理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務監理提供有關的文件材料和現場辦公的必要條件,並有權向財務監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要求😉,參與對財務監理機構的考核。
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和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按照各自職能,對財務監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監理的內容和職責
第五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自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復後至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期間🧑🏻🎤、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製(含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資金監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編製年度、月度資金用款計劃🧖🏻♀️,並對所編製的計劃予以審核同時出具書面意見👎🏽🤙🏻。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建設資金進行專戶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建設資金,防止出現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行為。
(三)審核各類費用的支出,確保各項開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審核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工程變更簽證等工程用款👨🏽🦰,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過程參與指導基建會計核算,協助項目單位製定相關的財務製度、規定。
(二)協助項目單位正確設置會計科目,指導項目單位規範財務核算方法,參與並審核各類財務報表的編製🧑🏽。
(三)審定項目的總預算、中期預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預算🔔,並及時出具書面審核報告🏌🏿♂️🧑🏿🔧。
(四)核對項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資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資分析報告。項目全部完成後👷🏽,審查全部費用🧪,審核項目總造價,對照項目實際造價與總概算進行分析,向項目單位提供總結算審核報告🧔。
(五)協助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物資采購、保管👩🏼🔬、領用三個環節的管理及財務核算。
(六)協助項目單位正確編製工程竣工決算,協助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八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投資控製工作主要包括⛩🧙🏽:
(一)設計階段的投資控製
協助項目單位對擴初設計概算進行預審,提出初步設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優化建議,特別是針對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做出具體分析、修正,並出具相應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二)前期階段的投資控製
審核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並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
(三)招標階段的投資控製
1. 參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2. 參與合同談判,對合同中有關合同價🕵🏽♀️、付款✌🏿、變更、索賠等條款的合理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3. 預判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如漲價🔙、設計變更、不可預見費等內容,並出具相關書面意見🪔。
4. 參與有關工程項目的詢價與審核🍓,並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四)施工階段的投資控製
1. 製定現場控製造價步驟與措施。
2. 協調配合與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進度控製)的工作👨🏿🔧,嚴格簽證製度0️⃣。
3. 參加工程例會和項目單位要求參加的其他工作會議🤹🏼,隨時掌握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實施造價控製的跟蹤管理。
4. 審核施工單位上報並經工程監理單位認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並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項目單位認可後👱🏻♂️,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
5. 收集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了解施工過程情況,協助項目單位及時審核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預算控製目標;計算因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指令而產生的工程費用的增減,與承包單位商討合理的合同外工程變更金額,避免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6. 根據施工階段的每月工作量與付款,核定各項變更費用⛳️,會同項目單位辦理工程總結算🏊🏿♀️🔙。
7. 及時預警項目單位可能發生的工程費用索賠問題,向項目單位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估算書及反索賠咨詢服務🚉,以保證項目單位在合同上的利益。當有關合同方提出索賠時👷♀️,為項目單位提供確認、反饋索賠等咨詢意見👨🏽🦰。
8. 協助項目單位檢查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編製合同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提供整套合同、結(決)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匯總表交項目單位歸檔♕🕵🏻♂️。
9. 審核施工圖預算。
10. 對項目需要采購或者核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等,及時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詢價或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11. 做好工程鋼筋及預埋件計算審核工作。
12. 做好對采購材料、設備合同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定期檢查🀄️。
(五)竣工結算階段的投資控製
及時審查施工單位遞交的分部或整體工程價款結算👲🏿🕝,公正、合理地確定單項工程的造價,並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包括甲供料👢、設備價款📆💍、施工用水、用電的審核抵扣等)👂。
第九條 財務監理機構協助項目主管意昂2及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後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態等效益實施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並就評價結果出具書面績效評價報告,及時提供給市財政局🧔🏽。
第十條 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項目單位提交書面報告,並抄送項目主管單位👨🎨、行業主管意昂2、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等。書面報告應當及時反映財務(投資)監理工作成果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或需協調的問題🚣♀️,包括項目投資動態分析報告🤲🏼、超投資專題報告、財務決算審核報告、財務總決算審核報告、財務監理工作年度小結報告、財務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項而形成的各類書面報告🫱🏻。
第三章 財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
第十一條 財務監理機構的主體可以是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由造價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聯合體🏌🏿♀️。其中工程價款結算咨詢業務的承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務監理機構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造價咨詢公司取得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3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滿3年以上。
(二)配備從事工程概算👲、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並且配備有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等資格的專業人員👨🏽🦳。
(三)近3年內未發生過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專業素質,且技術檔案管理製度、質量控製製度、財務管理製度等製度齊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財務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並且在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第十二條 根據市級建設財力的投資方式🌡,分下列3種情況,分別明確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主體:
(一)市級建設財力以資本金註入方式投入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意昂2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二)市級建設財力以投資補助方式投入的,區(縣)實施項目由各相關區(縣)財政意昂2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其他項目由項目主管意昂2和項目單位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三)市級建設財力以直接投資方式投入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及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意昂2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意昂2和市財政局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第十三條 為保證財務監理機構產生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並保持財務監理工作與財務監理機構業績考核的連貫性,財務監理機構的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如同一單位(包括行業主管意昂2、項目主管意昂2🦸🏼♂️、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項目單位等)在一定時期內有多個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需要委托財務監理的,經報市財政局同意後,財務監理服務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定點供應商。
第十四條 財務監理機構實行回避製度。如財務監理機構已參與項目的設計、招標代理、代建、工程監理等工作,或財務監理機構與承擔上述工作的單位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回避,不得再承擔本項目的財務監理工作。
第四章 財務監理的收費和標準
第十五條 財務監理費實行總額控製🛩,並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實行財務監理製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不再列支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製費用和工程造價審核費用。
第十六條 財務監理費用與財務監理的工作質量考核掛鉤,財務監理費用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分為年度基本費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三部分,委托主體應當在10%到20%的範圍內留存委托費用作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
財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項目實施後發生的概算調整,財務監理費用不得增加。
第十七條 財務監理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第五章 財務監理的考核和監督
第十八條 財務監理工作質量考核由市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意昂2🙍♂️、項目單位等機構采取年度考核與末次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每年定期對財務監理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考評🫃🏽,在項目通過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並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後進行末次考評。
第十九條 考核內容包括財務監理機構的工作態度、資料管理完整性👳🏽♂️、人員到位情況、“三算”審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資金財務監控準確性🔠、投資控製情況🍋🟩👫🏻、財務監理報告及時性和真實性、重大事項預警機製⏏️、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等方面🏗。
第二十條 財務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內容,並明確當財務監理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財務監理機構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相應的違約金、賠償款由市財政局從應付監理費中扣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縣)財政意昂2、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本區(縣)、本意昂2的財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財政局
2015年3月27日